〔記者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扁珍無期徒刑,公訴檢方審閱判決書後,對於部分量刑的法律見解和院方不同,認為扁珍被控的洗錢罪應與貪污罪有牽連犯關係,合議庭卻以國務費案、南港案、龍潭案貪污罪將洗錢罪吸收,未將洗錢罪量刑,加上陳致中洗錢雖被判有罪,但和父母行為屬於同一事實,且海外鉅款仍未匯回,傾向對扁家這三人提起上訴。在其他扁家人部分,有檢察官認為,黃睿靚涉案程度較輕,獲得緩刑卻附帶要被追繳兩億元處分金,頗有引蛇出洞欲追查扁家金庫伏筆,加上黃睿靚已表示有坐牢準備,因此,檢方態度保留,可能不會上訴。
至於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及大嫂陳俊英被控洗錢部分,檢方起訴時,認為兩人配合調查,已建請從輕量刑,初步決定不予上訴。此外,分文未得卻被法院重判的馬永成及林德訓,有檢察官認為兩人偵訊時態度良好,因配合總統指示才觸法,認為刑度過重,但另有檢察官認為,兩人在法院未認罪,不少說法與扁幾乎一致,因此,是否會提上訴仍不確定。
在陳鎮慧部分,合議庭雖尊重檢方意見,判處她免刑,但卻須與扁珍共同攤還逾億不法所得,部分檢察官認為陳鎮慧充分配合供出案情,擬提起上訴,替陳鎮慧爭取完全免刑機會。
此外,前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被判三月徒刑,檢方認為郭銓慶在偵查時提供協助,才得以追出扁家部分海外不法所得,並掌握人頭帳戶資料,讓龍潭及南港兩案得以順利偵辦,卻未獲得緩刑,檢方考慮提出上訴。
台北地檢署與特偵組都在十四日收到扁案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在十天之內提出上訴,雙方目前正整合內部意見,近日將討論彙整上訴名單與理由。
適用法律見解不同 檢擬對扁珍致提上訴
適用法律見解不同 檢擬對扁珍致提上訴 2009/09/16 11:34 中央社 資料來源:http://tw.finance.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90916/1/1og88.html
(記者林長順台北2009年9月1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涉貪污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陳水扁無期徒刑。檢方認為,承審合議庭對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的量刑法律見解與檢方不同,擬對3人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與特偵組都在14日收到扁案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在24日前提出上訴。雙方目前正整合內部意見,近日內將開會研議上訴名單。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竹科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索賄、賣官案,11日判處陳水扁與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分別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與3億元。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扁、珍所涉洗錢部分,與貪污犯罪間有牽連犯的關係,都以貪污罪論處。也就是說,合議庭以國務費案、南港案、龍潭案的貪污罪將洗錢罪吸收,並沒有在洗錢罪量刑。檢方認為,政府在民國85年因應國際局勢,訂定洗錢防制法,藉此防制重大犯罪的洗錢行為,若涉及洗錢行為,應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論處,不應作為其他罪名的牽連犯。由於洗錢防制法的罪刑較其他重大犯罪為輕,若以牽連犯論處,實無立法的意義。檢方表示,合議庭以貪污罪吸收陳水扁、吳淑珍的洗錢行為,與檢方的法律見解不同,將對此提出上訴;另外,陳致中涉犯洗錢法雖被判有罪,但與扁、珍的洗錢行為是同一事實,檢察官也考慮對此提出上訴。至於吳淑珍媳婦黃睿靚、胞兄吳景茂、大嫂陳俊英部分,檢方初步決定不予上訴。
在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部分,合議庭雖尊重檢方意見,判處她免刑,卻須與扁、珍共同攤還新台幣1億元的不法所得。部分檢察官不認同這項判決,考慮對陳鎮慧涉案部分提起上訴,爭取完全免刑的機會。
另外,前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在一審判決中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檢方認為,郭銓慶在扁案偵查期間提供協助,致使檢察官得以追出部分海外不法所得,並使龍潭、南港兩案得以偵破,卻未獲得緩刑,檢方也考慮對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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