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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時候,勝者為王,敗者成寇!

在現在,想成功時卻失敗或許竟在大限運不佳.流年運勢都糟的時候吧!

(小限運勢怎麼看,要不要參考,各家學派則似有不同看法!)

什麼人是老闆命格?!其實真沒有太大的絶對!

殺破狼命格的老闆大有人在,但跑路的也真不少……

但只要有一線生機,不少殺破狼命格的老闆,倒是挺有本事的讓自己再翻身吧!

 

命宮三方殺破狼,身宮在財帛宮,財帛宮自化祿,懂得賺錢,自然多得財輕鬆,卻是愛面子會花錢,而財多留不住,火貪格主橫破橫發,有時,好運來了,但也走得快…本命宮干化忌在官祿宮,而官祿宮宮干化忌在田宅宮…命主在運勢不佳之際,所欠下的債務,卻是有些令人難以想像的多!

 

如何快快再站起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於民國97411日開始施行。消債條例讓全國所有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被人倒債、入不敷出、沒有現款可以清償債務等原因,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問題

「消債條例」實施之後,債務人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更生」或「清算」。至於是否可以更生或清算,也不是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所以,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淸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不只是欠銀行的債務,像是親友間的借貸,甚至是向地下錢莊的借款,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更生V.S.清算?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還款計劃(就是『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還款就好,還完債務人就當然不用負責(也就是『當然免責』),不用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裁定免責』)。

「清算程序」,是把債務人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現金,讓債主能夠分配到錢。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會比較多,而且債務人能不能免責,都要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最後,債務人也還要去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般的生活。

更生適合目前尚有工作,具有一定還款能力的民眾。而清算則適用於沒有固定收入,且無工作能力之民眾使用。

 

申請更生,房子不會被拍賣!

若是清算程序,房子的確是會被拍賣的。但如果是走更生程序,在房貸有納入更生方案的情況下,如果均有按照方案繳交,房子原則上不會被拍賣的! 

至少要還二成?!符合更生條件的人只要能夠有穩定、持續的還款能力,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還款計畫,讓法院覺得還款條件是公平的,法院就可能會批准,不一定要經過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  消債條例入門 等資訊 出處:法扶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debtclear/faq/pop_index.php?PHPSESSID=13c55g078c83htp156ubs86du5

*   債務人 強制扣薪能喊暫停嗎? 出處:http://tw.myblog.yahoo.com/jw!vicdJo6QHBht9vo_0a86PmLZ/article?mid=60

債清條例開始後許多債務人都紛紛詢問目前債務的問題,其中詢問度最高也是債務人最想知道的就是:目前已經面臨強制扣薪的情況,還可以申請更生程序嗎? 其實不管之前債務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要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繳款有困難的時候,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的規定有提到,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會依法審核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只要法院進入該程序,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都必須依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債權。 所以如果債務人有房屋貸款這種要設定抵押的債權銀行,只要是債務人沒繳房屋貸款,房子是會被拍賣的,而其他債權銀行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後,不管是準備開始或是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就應該要停止了。想像每位債權人都想保有債權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剛好繳款能力未能分配到其中欠款的債權銀行,逾期繳款後會導致銀行強制扣薪1/3,對債務人而言,要再有餘力來申請更生或清算都是不太可能的,別忘了債務人還要生活當然最少也需要留部份的收入來支付生活開銷,所以才會有這個規定好確保所有的債權銀行都能在公平的立場下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在有房屋貸款的情況下可以在聲請更生時,先和房屋貸款銀行達成還款的協議,再將「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還款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只要法院認同也接受,當然房屋貸款銀行就不能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例如:拍賣房子。另外,還要提醒債務人法院受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還會有一段等待時間,如果債務人擔心持續強制扣薪或是房子最後被拍賣,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也同步和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交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薪水和房屋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
相信債務人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足夠的生活費用來維持正常生活,或是無力繳款而房子被拍賣時,債務人也將會因此無家可歸,這時將會發生很多悲劇而造成社會問題,所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都是要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仍能保有最基本的尊嚴和居住的權利。希望這個法案能有效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讓債務人都有能力繼續生活,讓黑夜的日子過去,勇敢面對未來的每一天。

 

* 最新增訂與修正條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條文

100 1 26 日 華 10000016601

第五條之一 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順位之說明書;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時,應依前項規定提出債權說明書,並於說明書中表明下列事項:

一、尚未清償之債權本金及借款日。

二、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三、債務人已償還金額。

四、前款金額抵充費用、利息、本金之數額。

五、其他債務人請求之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補報債權未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提出債權說明書者,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依第三十六條為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監督人或管理人收受債權申報,應於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編造債權表,由法院公告之,並應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

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前項債權表,由法院編造之。

第六十六條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法院於認可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付與兩造確定證明書。

 

第六十七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其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並受拘束;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 前條債務經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如債務人依前條規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者,資產管理公司應依該協商條件辦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後九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債務人已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

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者,資產管理公司應比照該協商條件逕向債務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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